老年人需要立遗嘱吗?
小区老年人在一起聊天,有次大家谈到某某老人去世后,子女为了房产、钱财的分配,争论不休,闹得不可开交。我们为这样的子女感到气愤。
于是有些老年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生前到底需要不需要、有没有必要立遗嘱?
以我个人看法,多子女家庭能立遗嘱为好,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具体情况可立可不立。但我的倾向是立遗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立遗嘱是在没有别人胁迫的情况下,把自己真实的想法写下来。如只口头说说,没有立下遗嘱,口说无凭,容易引起家庭矛盾。
现把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的《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方面内容介绍一下;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我认为,以上规定比原来有了进步,现行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这样规定在处理后事时,会带来很多不便。如果我们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正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民法典不再规定公正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样的改动,老百姓立遗嘱方便很多,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去公证处立遗嘱,老年人能自己立遗嘱就可以了。如老年人对财产分配有变化,需要改动,也很方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立遗嘱千万不要忘记,签名和年、月、日。
也许个别子女,不把父母亲的遗嘱不当一回事,没有办法,子女可以上诉法院,法院一定会尊重立遗嘱人的遗嘱进行判决的。